2008年2月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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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中院一审认定泄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罪名成立
杭萧钢构案三被告人领刑受重罚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林春阳

  本报讯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4日对“杭萧钢构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的罪名成立,判处罗高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玉兴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王向东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300亿的“安哥拉项目”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以及陈玉兴、王向东是否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成了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也是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关键所在。对此,法院判决认为,杭萧钢构公司与香港中基公司谈判金额达300多亿元人民币的 “安哥拉公房项目”合同,双方于2007年2月8日就该项目的价格、数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该消息一旦公开,即会对杭萧钢构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至于陈玉兴、王向东是否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问题,法院认为,即使他们在买入证券时尚未利用内幕信息,但陈玉兴在3月15日从罗高峰那里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的内幕信息后,于3月16日指令王向东将2月12日到14日先后三次买入的6961896股全部卖出,这一卖出的行为利用了内幕信息,构成内幕交易。
  同时,陈、王二人利用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连续进行数额特别巨大的证券交易,并获得巨额非法利润,严重打击了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信心,扰乱了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也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鉴于罗高峰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并非出于为己谋利之目的,在泄露内幕信息之时亦不确定陈玉兴会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法院认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陈玉兴、王向东两人在共同犯罪中陈是主犯,王是从犯,两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陈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王则退清了违法所得,因此均可酌情从轻处罚。